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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规则、媒体与技术_青年法律杂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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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限娱令”限制了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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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7 Oct 2011 01:28:13 +0000</pubDate>
		<dc:creator>本站编辑</dc:creator>
				<category><![CDATA[娱乐法律]]></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学评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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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0月26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这一意见被媒体称为“限娱令”。“限娱令”的发布堪称今年中国文化传媒业的一个重大事件，这一事件与提出“文化体制改革“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相呼应，不禁让人对中国内地未来媒体的走向产生联想。一纸命令的发布，并不是一个简单孤立的事件，围绕这一事件，仍然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对于限娱令本身来说，它给人们带来的冲击还在人们容忍的范围内。毕竟，目前除了电视媒体，还有网络、微博等新媒体，这些新媒体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虽然网络是被阉割的，微博是经过过滤的，但娱乐节目与娱乐样式已经可以突破传统电视的约束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人们的视野。 我们需要警惕的是限娱令背后的一种思维，一种家长式、命令式的思维。行政机关乃至政府不是家长，民众也不是孩子。像粗暴的家长一般不考虑孩子感受把孩子本来拥有玩具没收一样，来干预和限制民众的文化需求，就是一种暴力。因此，在不尊重和考虑民众文化需求的情形下，以行政命令干预媒体，实质上限制了公民的文化活动的自由。 至少目前，还很难看到限娱令对国内电视媒体的发展能够起到一点推动的作用。观看近年中国内地的电视娱乐节目，几乎都是山寨与模仿，缺乏个性与创新。限娱令则减少了电视媒体创新的机会与空间，这不能不说是另一种悲哀。 限娱令限制了谁？至少在电视娱乐节目减少后，有些人会说，我们还有网络，网络如果被“墙”了，还会有一些人说，我们可以移民。而限娱令限制的，正是那些单纯依靠电视作为娱乐媒体，很少用网络更没机会移民的人。这些人是哪些人？为什么会是这些人？ 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并不会因为减少几个娱乐节目、多几个所谓道德类节目而有所改变。多几个娱乐节目，天也塌不下来，这不是常识吗？]]></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0月26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这一意见被媒体称为“限娱令”。“限娱令”的发布堪称今年中国文化传媒业的一个重大事件，这一事件与提出“文化体制改革“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相呼应，不禁让人对中国内地未来媒体的走向产生联想。一纸命令的发布，并不是一个简单孤立的事件，围绕这一事件，仍然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p>
<p>对于限娱令本身来说，它给人们带来的冲击还在人们容忍的范围内。毕竟，目前除了电视媒体，还有网络、微博等新媒体，这些新媒体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虽然网络是被阉割的，微博是经过过滤的，但娱乐节目与娱乐样式已经可以突破传统电视的约束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人们的视野。<span id="more-2230"></span></p>
<p>我们需要警惕的是限娱令背后的一种思维，一种家长式、命令式的思维。行政机关乃至政府不是家长，民众也不是孩子。像粗暴的家长一般不考虑孩子感受把孩子本来拥有玩具没收一样，来干预和限制民众的文化需求，就是一种暴力。因此，在不尊重和考虑民众文化需求的情形下，以行政命令干预媒体，实质上限制了公民的文化活动的自由。</p>
<p>至少目前，还很难看到限娱令对国内电视媒体的发展能够起到一点推动的作用。观看近年中国内地的电视娱乐节目，几乎都是山寨与模仿，缺乏个性与创新。限娱令则减少了电视媒体创新的机会与空间，这不能不说是另一种悲哀。</p>
<p>限娱令限制了谁？至少在电视娱乐节目减少后，有些人会说，我们还有网络，网络如果被“墙”了，还会有一些人说，我们可以移民。而限娱令限制的，正是那些单纯依靠电视作为娱乐媒体，很少用网络更没机会移民的人。这些人是哪些人？为什么会是这些人？</p>
<p>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并不会因为减少几个娱乐节目、多几个所谓道德类节目而有所改变。多几个娱乐节目，天也塌不下来，这不是常识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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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沉默挽歌——给小悦悦</title>
		<link>http://www.liupeizhuo.com/2011/10/23/%e6%b2%89%e9%bb%98%e6%8c%bd%e6%ad%8c%e2%80%94%e2%80%94%e7%bb%99%e5%b0%8f%e6%82%a6%e6%82%a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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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3 Oct 2011 01:38:03 +0000</pubDate>
		<dc:creator>本站编辑</dc:creator>
				<category><![CDATA[日志随笔]]></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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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你倒下的时候， 我们给你的是沉默； 你走的时候， 我们在心里为你唱挽歌。 别怪这世界冷漠， 每个人都已迷失自我； 别难过生命短暂， 天堂里，你会更快乐。]]></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你倒下的时候，</p>
<p>我们给你的是沉默；</p>
<p>你走的时候，</p>
<p>我们在心里为你唱挽歌。</p>
<p>别怪这世界冷漠，</p>
<p>每个人都已迷失自我；</p>
<p>别难过生命短暂，</p>
<p>天堂里，你会更快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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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拿什么拯救你，民企经营者？（一）</title>
		<link>http://www.liupeizhuo.com/2011/10/06/%e6%8b%bf%e4%bb%80%e4%b9%88%e6%8b%af%e6%95%91%e4%bd%a0%ef%bc%8c%e6%b0%91%e4%bc%81%e7%bb%8f%e8%90%a5%e8%80%85%ef%bc%9f%ef%bc%88%e4%b8%80%ef%bc%8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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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6 Oct 2011 01:38:45 +0000</pubDate>
		<dc:creator>本站编辑</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学评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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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因为资金链断裂，浙江等民间资本活跃的地区此刻充斥着一种恐怖的气息。一些民营企业主的自杀、出走，加剧了这种气息的蔓延。 在资金链断裂、企业融资日益困难的日子里，民企以及企业家个人如何渡过难关？这是一个从平民到总理都在思考的问题。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这是“平等“观念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贯彻与反映。即使在GDP、市场经济概念已深入人心的今天，这一观念仍为大多数人信奉。 另一方面，在国内的现实经济条件下，许多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企业主个人的社会信用与其资产一样，在很多情况下，仍被视为民间借贷中具有担保作用的一个因素。当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资不抵债，企业主个人的声誉也会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在极端的情形下，因为信用值的大幅度降低，其本人的生命甚至会遭到威胁。根深蒂固的江湖意识从来没有完全退出我们的经济生活。 对于因资不抵债而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老板们来说，目前，在立法上，似乎还没有一个制度能够在其成为”负翁“时，对其个人的生活给予必要的保障。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面对的是一个由权力机关、竞争对手所组成的一个变幻莫测的江湖，以冒险的心态打拼来的财富，也许只在刹那间，就会灰飞烟灭。“出来混，迟早都要还的”，《无间道》里说的不只是台词，更是许多民企经营者的心声。某些人，在生意失败后，宁可选择结束生命或出走避难，来逃离现实，为的是保存自己的信用与名节。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让那些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够渡过难关，或至少不会出现自杀这样极端事件的发生？这些问题，需要从体制上入手才能彻底解决。你说这是“国进民退”的恶果也罢，你说这是“权贵资本主义”的牺牲品也罢，最终，都要从制度上来解决，这个“制度”也许包括你能想像出的所有制度。 我想，最直接的办法，是在立法上给予一定的考虑。即使立法不够完备，但至少要避免立法过于滞后。立法滞后的直接后果是使原本简单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化。 目前，我国大陆并未设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使得一些因资不抵债而陷入经济困境的人既无法通过一定的制度保障自己的普通公民地位，也是导致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陷入崩溃的推动因素。 对于内地来说，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是避免更多企业主因债务情况而轻生的必要的立法尝试，也许这一制度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内地民企经营者的未来很难说是一片光明。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两个作用： 一是让那些处于债务危机的自然人，通过这一制度保障自己的公民地位不受影响，保障其依法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自由的行使，而不致于由于市场的抛弃走向绝路； 二是通过严格执行这一制度，避免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对其生活的一定限制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障。 一个没有建立或者虽然建立却未有效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地区，既无法保障诚信，也无法保障公民的生命。]]></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因为资金链断裂，浙江等民间资本活跃的地区此刻充斥着一种恐怖的气息。一些民营企业主的自杀、出走，加剧了这种气息的蔓延。</p>
<p>在资金链断裂、企业融资日益困难的日子里，民企以及企业家个人如何渡过难关？这是一个从平民到总理都在思考的问题。</p>
<p>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这是“平等“观念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贯彻与反映。即使在GDP、市场经济概念已深入人心的今天，这一观念仍为大多数人信奉。</p>
<p>另一方面，在国内的现实经济条件下，许多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企业主个人的社会信用与其资产一样，在很多情况下，仍被视为民间借贷中具有担保作用的一个因素。当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资不抵债，企业主个人的声誉也会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在极端的情形下，因为信用值的大幅度降低，其本人的生命甚至会遭到威胁。根深蒂固的江湖意识从来没有完全退出我们的经济生活。<span id="more-2247"></span></p>
<p>对于因资不抵债而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老板们来说，目前，在立法上，似乎还没有一个制度能够在其成为”负翁“时，对其个人的生活给予必要的保障。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面对的是一个由权力机关、竞争对手所组成的一个变幻莫测的江湖，以冒险的心态打拼来的财富，也许只在刹那间，就会灰飞烟灭。“出来混，迟早都要还的”，《无间道》里说的不只是台词，更是许多民企经营者的心声。某些人，在生意失败后，宁可选择结束生命或出走避难，来逃离现实，为的是保存自己的信用与名节。</p>
<p>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让那些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够渡过难关，或至少不会出现自杀这样极端事件的发生？这些问题，需要从体制上入手才能彻底解决。你说这是“国进民退”的恶果也罢，你说这是“权贵资本主义”的牺牲品也罢，最终，都要从制度上来解决，这个“制度”也许包括你能想像出的所有制度。</p>
<p>我想，最直接的办法，是在立法上给予一定的考虑。即使立法不够完备，但至少要避免立法过于滞后。立法滞后的直接后果是使原本简单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化。</p>
<p>目前，我国大陆并未设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使得一些因资不抵债而陷入经济困境的人既无法通过一定的制度保障自己的普通公民地位，也是导致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陷入崩溃的推动因素。</p>
<p>对于内地来说，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是避免更多企业主因债务情况而轻生的必要的立法尝试，也许这一制度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内地民企经营者的未来很难说是一片光明。</p>
<p>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两个作用：</p>
<p>一是让那些处于债务危机的自然人，通过这一制度保障自己的公民地位不受影响，保障其依法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自由的行使，而不致于由于市场的抛弃走向绝路；</p>
<p>二是通过严格执行这一制度，避免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对其生活的一定限制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障。</p>
<p>一个没有建立或者虽然建立却未有效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地区，既无法保障诚信，也无法保障公民的生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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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博”的兴起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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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2 Sep 2011 03:22:06 +0000</pubDate>
		<dc:creator>本站编辑</dc:creator>
				<category><![CDATA[实务相关]]></category>
		<category><![CDATA[民事诉讼]]></category>
		<category><![CDATA[微博 诉讼]]></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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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编辑注：本文在第九届华东律师论坛上获得优秀论文三等奖。 “微博”的兴起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 内容摘要： 作者通过对“微博”这一新兴媒体形式的介绍，结合其区别于以往媒体的特点，分析了微博已经或正在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制度产生的影响。同时，就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问题，作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微博  诉讼 　　微博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网络媒体形式，自出现以来，得到了众多网民的支持。目前，微博正在改变人们传统的社会生活，其对人类社会进步的影响也正在显现。微博在信息传递上所具备的优势已经对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影响，这些影响是我们进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现实因素。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可以从微博的历史与特点开始，结合目前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一、“微博”的定义、发展历史与特点 微博，是国内对“微型博客”的简称。根据百度百科对“微博”的定义，“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注释1）。“微博”属于网络技术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是与传统的BBS（论坛）、IM（即时通讯）、SNS（社交平台）、BLOG（博客）具有一定联系但在功能上又有显著区别的新型网络媒体形式。世界上最知名的微博网站是“推特”（Twitter.com），由斯通、威廉姆斯和杰克•多尔西(JackDorsey)共同创建，威廉姆斯同时也是blogger.com网站的创始人。“Twitter”，是因为网站的创始人认为网站具有短、频、快的特征非常像鸟的叫声，因此选择了Twitter作为网站名称。“推特”网站创立后，迅速得到网民的欢迎，目前拥有约1.75亿注册用户（截止至2011年04月02日00:00）（注释2）。中国内地的第一家微博网站叫“饭否”，由自校内网起家的王兴在2007年创办，后来因故关闭。国内的其他微博类网站如“嘀咕”、“做啥”、“叽歪”等也在同一时期相继建立。目前国内影响力最大的微博网站是新浪、腾讯、搜狐、网易等主流门户网站提供支持的微博网站。2011年上半年，我国微博用户数量从6331万增至1.95亿，半年增幅高达208.9%。微博在网民中的普及率从13.8%增至40.2%（注释3）。由此可见，微博如今已成为能够与传统媒体的相抗衡的一类新兴网络媒体形式，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微博在使用中需要先进行注册，注册成为微博用户后，注册用户会拥有一个自己的发布页面，可以撰写或转发其他用户的微博到这个页面，发布微博的容量以140个字符为限，也有一些微博网站不作限制，如搜狐。同时，注册用户可以去选择关注与自己使用同一微博平台的用户，一旦选择关注，那么该用户发布或转发的微博会即时出现在注册用户的微博页面上。以新浪微博为例，每一个微博的注册用户都可在去关注自己感兴趣的人，在这样情况下，关注者被称为被关注者的“粉丝”，一旦双方互相关注，则双方均成为对方的“粉丝”，越是知名的公众人士，粉丝数量会越多。互为粉丝时，双方可以利用微博的私信功能进行交流。在腾讯微博中，“粉丝”一词被“听众”代替。 其他媒体形式相比，微博具有下列独一无二的特点： 第一，信息传递的迅速与快捷。作为一种信息交互平台，微博相对于电子邮件、论坛、博客等在信息传播上具有迅速与快速的特点。大多数微博网站将用户发送的内容限制在140个字符以内，相当于70个汉字的容量。而电脑、手机等客户端的应用，使微博的内容发布速度更迅速，更方便。信息发布的地点已不局限在电脑旁，而是通过手机客户端的应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完成信息的发布，从而使信息能够更及时地到达受众，如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723温州动车追尾事件等重大事件都是通过微博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第二、信息传递主体与受众的广泛性。相对于传统的博客平台，微博平台的使用者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与庞大。从联合国到城市的某个白领职员都成为了微博的使用者，政府、企事业组织、娱乐明星等公众人物、社会事件的当事人及普通人都成为微博上信息的发布者与接受者。在这种情况下，微博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联系社会不同阶层、不同主体的纽带，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局限，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社交习惯； 第三、信息传递的个性化增强。微博的应用使更多的普通公民能够利用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同个性、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能够通过微博发表自己的声音，在微博所拥有庞大受众群体的影响下，微博内容风格的多样性与个性化都超过传统的媒体。 二、“微博”对诉讼制度的影响 微博类新媒体的诞生，不仅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随着微博使用者数量的不断增加，微博影响力的不断增大，人们传统的交往模式与社交习惯将产生变革。可以说，微博正逐渐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而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人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必然会因此受到影响。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与微博类新媒体发展的现状，微博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可以总结为下列几点： （一）对管辖制度的影响。 微博在应用中，由于各种原因，会产生侵权行为的纠纷。例如利用微博恶意传播有损他人名誉、荣誉、肖像、隐私或商誉等行为，均会因信息的传播给他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微博的应用中，一条微博在由第一个人发布后，可能会遭遇更多人的转发传播。而转发微博的人可能会成千上万，分布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外。很多人在转发的同时会加上自己的评论。有的微博在最初时并不构成侵权，但在转发过程中由于评论的加入与渲染，将会构成侵权行为，在这样情况下，是追究微博最初原创人的责任还是追究转发人的责任？如果是一条被转发上万次的微博，如何去界定侵权行为？这是确定侵权责任人时必须考虑的事情。 此外，在确定侵权责任人之后，很可能会发生侵权责任人分布在不同的地区，而且其发布或转发微博的地方未必在其住所地或居住地，在此情况下，现行有关侵权行为管辖的规定可能面临困境。因此，可以考虑允许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二）对回避制度的影响。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以下简称：审判等相关人员）等如果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在微博兴起后，产生这样两个问题： 第一，审判等相关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在日常生活中都使用一个微博服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在平台上，可能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中的一方互相关注，互为粉丝，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如果审判等相关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一方在微博上存在互相关注的关注，那么，这一情形是否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目前，除了个人用户外，微博上有很多企业用户，随着微博用户的不断增多，这一情形将可能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以后的审判中； 第二，作为审判人员的微博用户，如果以往在微博中曾发布一些就某些事件或某些法律条文的看法，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认为该名审判人员会对案件进行预判，从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需要我们考虑，审判等相关人员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要求其回避的依据。 （三）对公开审判制度的影响。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制度。微博作为公开的、即时的信息发布平台，如何与公开审判制度相结合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另一重要问题。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并且在第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目前，随着新媒体、新技术的发展，一台智能手机已经具有了录音、录像与摄影的功能，同时，很多智能手机也可以利用第三方软件随时发送微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用自己的手机发微博，对庭审情况进行发布，该行为是应该禁止还是鼓励？为如果允许微博的发布，那么不同的微博作者可能以自己的视角对庭审进行描述，很可能同一次庭审会在微博上的表述会出现差异甚至互相冲突。因此，要么选择将发送微博作为新的禁止事项补充到规则当中，要么选择不禁止微博发布。当然，最好的办法是，人民法院自己以官方微博的方式对重要庭审进行发布，以纠正其他第三方对庭审的描述。 目前，一些公检法机构也已成为微博用户，如在上海本地的微博平台“上海滩”上面，上海的一些法院与公安局都是微博用户，这是一个不错的开始，虽然目前尚未出现用微博直播庭审的情形，但难说这不会是将来的一个趋势。 （四）对诉讼参加人地位的影响。 在微博平台上，有实名注册的微博用户，也有匿名注册的微博用户。有的微博运营服务提供商在自己的微博平台上，对公众人物采取了认证的方式，如新浪微博，一旦获得认证，则在用户名旁边会加上“V”，个人用户为黄色，机构用户为蓝色。在前不久发生的郭美美炫富事件中，用户名为“郭美美Baby”的微博用户申请进行了认证，并将认证说明改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一称谓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一事件给我们带来的一个启示是，如果微博平台上的用户因微博上的行为卷入纠纷时，加V与不加V的用户是否会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加V的用户是经过认证的用户，身份固定，一旦出现纠纷，其身份容易确定。但是，如果有第三人冒充他人申请加V认证，那么如果因为微博运营商的原因导致认证成立，那么微博运营商是否应该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负责？微博运营商作为商业机构，其认证行为效力如何确定？显然，微博运营商不是国家的户籍机构，其认证过程不可能如户籍认定那样严谨，其效力也不具有法律意义。在此情况下，我认为，微博运营商应起到证明的作用，一旦某认证用户利用加V的优势从事侵权行为，一旦被发现认证的误，那么微博运营商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会被作为共同被告而涉诉。 （五）对送达制度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送达仍然是以纸质材料的寄送与签收作为送达过程的主要承载方式。上海的个别法院目前已经开始了短信送达的尝试，并且已经有法院进行网上立案与发送文书的做法。微博作为信息发布的快捷平台，完全可以作为法院法律文书送达的一种方式。当法院注册成为微博用户，那么可以将案件当事人作为关注对象，利用私信传达相应的通知、裁定，而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私信向法院告知送达结果。在公告送达中，目前还是依靠传统的纸质媒体进行公告，在微博平台应用日益广泛的情况下，将微博作为发布相应通知的辅助这样的制度设计是适应未来庭审制度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 三、“微博”对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作用与启示 微博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媒体形式，它的产生离不开网络技术行业的从业者们在技术上的创新，更离不开网络用户自身的需要。而网民的需要则是整个人类社会进步需要的反映。微博的出现，不仅拉近了人们的距离，更加速了社会信息的传播，使人们交流、沟通的欲望能够得到更为及时的满足。而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必然面临网络技术应用带来的冲击与机遇，这当中，微博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微博将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并且，将进一步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司法机关及审判等相关人员的形象可以在微博平台上得以重新塑造，在微博的促动下，诉讼制度将会越来越方便，越来越人性化，这必将改变人们谋求正义过程的传统工作方式，进一步促进公开、公平原则的实践与发扬。 (作者：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培灼) 注释：   注释1：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567099.htm   注释2：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399664.htm   注释3：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567099.htm]]></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编辑注：本文在第九届华东律师论坛上获得优秀论文三等奖。</p>
<p>“微博”的兴起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p>
<p>内容摘要：<br />
作者通过对“微博”这一新兴媒体形式的介绍，结合其区别于以往媒体的特点，分析了微博已经或正在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制度产生的影响。同时，就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问题，作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p>
<p>关键词：微博  诉讼</p>
<p>　　微博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网络媒体形式，自出现以来，得到了众多网民的支持。目前，微博正在改变人们传统的社会生活，其对人类社会进步的影响也正在显现。微博在信息传递上所具备的优势已经对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影响，这些影响是我们进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现实因素。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可以从微博的历史与特点开始，结合目前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span id="more-2215"></span>一、“微博”的定义、发展历史与特点<br />
微博，是国内对“微型博客”的简称。根据百度百科对“微博”的定义，“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注释1）。“微博”属于网络技术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是与传统的BBS（论坛）、IM（即时通讯）、SNS（社交平台）、BLOG（博客）具有一定联系但在功能上又有显著区别的新型网络媒体形式。世界上最知名的微博网站是“推特”（Twitter.com），由斯通、威廉姆斯和杰克•多尔西(JackDorsey)共同创建，威廉姆斯同时也是blogger.com网站的创始人。“Twitter”，是因为网站的创始人认为网站具有短、频、快的特征非常像鸟的叫声，因此选择了Twitter作为网站名称。“推特”网站创立后，迅速得到网民的欢迎，目前拥有约1.75亿注册用户（截止至2011年04月02日00:00）（注释2）。中国内地的第一家微博网站叫“饭否”，由自校内网起家的王兴在2007年创办，后来因故关闭。国内的其他微博类网站如“嘀咕”、“做啥”、“叽歪”等也在同一时期相继建立。目前国内影响力最大的微博网站是新浪、腾讯、搜狐、网易等主流门户网站提供支持的微博网站。2011年上半年，我国微博用户数量从6331万增至1.95亿，半年增幅高达208.9%。微博在网民中的普及率从13.8%增至40.2%（注释3）。由此可见，微博如今已成为能够与传统媒体的相抗衡的一类新兴网络媒体形式，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br />
微博在使用中需要先进行注册，注册成为微博用户后，注册用户会拥有一个自己的发布页面，可以撰写或转发其他用户的微博到这个页面，发布微博的容量以140个字符为限，也有一些微博网站不作限制，如搜狐。同时，注册用户可以去选择关注与自己使用同一微博平台的用户，一旦选择关注，那么该用户发布或转发的微博会即时出现在注册用户的微博页面上。以新浪微博为例，每一个微博的注册用户都可在去关注自己感兴趣的人，在这样情况下，关注者被称为被关注者的“粉丝”，一旦双方互相关注，则双方均成为对方的“粉丝”，越是知名的公众人士，粉丝数量会越多。互为粉丝时，双方可以利用微博的私信功能进行交流。在腾讯微博中，“粉丝”一词被“听众”代替。<br />
其他媒体形式相比，微博具有下列独一无二的特点：<br />
第一，信息传递的迅速与快捷。作为一种信息交互平台，微博相对于电子邮件、论坛、博客等在信息传播上具有迅速与快速的特点。大多数微博网站将用户发送的内容限制在140个字符以内，相当于70个汉字的容量。而电脑、手机等客户端的应用，使微博的内容发布速度更迅速，更方便。信息发布的地点已不局限在电脑旁，而是通过手机客户端的应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完成信息的发布，从而使信息能够更及时地到达受众，如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723温州动车追尾事件等重大事件都是通过微博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br />
第二、信息传递主体与受众的广泛性。相对于传统的博客平台，微博平台的使用者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与庞大。从联合国到城市的某个白领职员都成为了微博的使用者，政府、企事业组织、娱乐明星等公众人物、社会事件的当事人及普通人都成为微博上信息的发布者与接受者。在这种情况下，微博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联系社会不同阶层、不同主体的纽带，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局限，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社交习惯；<br />
第三、信息传递的个性化增强。微博的应用使更多的普通公民能够利用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同个性、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能够通过微博发表自己的声音，在微博所拥有庞大受众群体的影响下，微博内容风格的多样性与个性化都超过传统的媒体。<br />
二、“微博”对诉讼制度的影响<br />
微博类新媒体的诞生，不仅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随着微博使用者数量的不断增加，微博影响力的不断增大，人们传统的交往模式与社交习惯将产生变革。可以说，微博正逐渐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而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人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必然会因此受到影响。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与微博类新媒体发展的现状，微博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可以总结为下列几点：<br />
（一）对管辖制度的影响。<br />
微博在应用中，由于各种原因，会产生侵权行为的纠纷。例如利用微博恶意传播有损他人名誉、荣誉、肖像、隐私或商誉等行为，均会因信息的传播给他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微博的应用中，一条微博在由第一个人发布后，可能会遭遇更多人的转发传播。而转发微博的人可能会成千上万，分布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外。很多人在转发的同时会加上自己的评论。有的微博在最初时并不构成侵权，但在转发过程中由于评论的加入与渲染，将会构成侵权行为，在这样情况下，是追究微博最初原创人的责任还是追究转发人的责任？如果是一条被转发上万次的微博，如何去界定侵权行为？这是确定侵权责任人时必须考虑的事情。<br />
此外，在确定侵权责任人之后，很可能会发生侵权责任人分布在不同的地区，而且其发布或转发微博的地方未必在其住所地或居住地，在此情况下，现行有关侵权行为管辖的规定可能面临困境。因此，可以考虑允许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br />
（二）对回避制度的影响。<br />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以下简称：审判等相关人员）等如果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在微博兴起后，产生这样两个问题：<br />
第一，审判等相关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在日常生活中都使用一个微博服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在平台上，可能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中的一方互相关注，互为粉丝，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如果审判等相关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一方在微博上存在互相关注的关注，那么，这一情形是否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目前，除了个人用户外，微博上有很多企业用户，随着微博用户的不断增多，这一情形将可能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以后的审判中；<br />
第二，作为审判人员的微博用户，如果以往在微博中曾发布一些就某些事件或某些法律条文的看法，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认为该名审判人员会对案件进行预判，从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需要我们考虑，审判等相关人员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要求其回避的依据。<br />
（三）对公开审判制度的影响。<br />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制度。微博作为公开的、即时的信息发布平台，如何与公开审判制度相结合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另一重要问题。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并且在第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目前，随着新媒体、新技术的发展，一台智能手机已经具有了录音、录像与摄影的功能，同时，很多智能手机也可以利用第三方软件随时发送微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用自己的手机发微博，对庭审情况进行发布，该行为是应该禁止还是鼓励？为如果允许微博的发布，那么不同的微博作者可能以自己的视角对庭审进行描述，很可能同一次庭审会在微博上的表述会出现差异甚至互相冲突。因此，要么选择将发送微博作为新的禁止事项补充到规则当中，要么选择不禁止微博发布。当然，最好的办法是，人民法院自己以官方微博的方式对重要庭审进行发布，以纠正其他第三方对庭审的描述。<br />
目前，一些公检法机构也已成为微博用户，如在上海本地的微博平台“上海滩”上面，上海的一些法院与公安局都是微博用户，这是一个不错的开始，虽然目前尚未出现用微博直播庭审的情形，但难说这不会是将来的一个趋势。<br />
（四）对诉讼参加人地位的影响。<br />
在微博平台上，有实名注册的微博用户，也有匿名注册的微博用户。有的微博运营服务提供商在自己的微博平台上，对公众人物采取了认证的方式，如新浪微博，一旦获得认证，则在用户名旁边会加上“V”，个人用户为黄色，机构用户为蓝色。在前不久发生的郭美美炫富事件中，用户名为“郭美美Baby”的微博用户申请进行了认证，并将认证说明改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一称谓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一事件给我们带来的一个启示是，如果微博平台上的用户因微博上的行为卷入纠纷时，加V与不加V的用户是否会有所区别？<br />
一般来说，加V的用户是经过认证的用户，身份固定，一旦出现纠纷，其身份容易确定。但是，如果有第三人冒充他人申请加V认证，那么如果因为微博运营商的原因导致认证成立，那么微博运营商是否应该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负责？微博运营商作为商业机构，其认证行为效力如何确定？显然，微博运营商不是国家的户籍机构，其认证过程不可能如户籍认定那样严谨，其效力也不具有法律意义。在此情况下，我认为，微博运营商应起到证明的作用，一旦某认证用户利用加V的优势从事侵权行为，一旦被发现认证的误，那么微博运营商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会被作为共同被告而涉诉。<br />
（五）对送达制度的影响。<br />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送达仍然是以纸质材料的寄送与签收作为送达过程的主要承载方式。上海的个别法院目前已经开始了短信送达的尝试，并且已经有法院进行网上立案与发送文书的做法。微博作为信息发布的快捷平台，完全可以作为法院法律文书送达的一种方式。当法院注册成为微博用户，那么可以将案件当事人作为关注对象，利用私信传达相应的通知、裁定，而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私信向法院告知送达结果。在公告送达中，目前还是依靠传统的纸质媒体进行公告，在微博平台应用日益广泛的情况下，将微博作为发布相应通知的辅助这样的制度设计是适应未来庭审制度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br />
三、“微博”对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作用与启示<br />
微博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媒体形式，它的产生离不开网络技术行业的从业者们在技术上的创新，更离不开网络用户自身的需要。而网民的需要则是整个人类社会进步需要的反映。微博的出现，不仅拉近了人们的距离，更加速了社会信息的传播，使人们交流、沟通的欲望能够得到更为及时的满足。而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必然面临网络技术应用带来的冲击与机遇，这当中，微博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br />
微博将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并且，将进一步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司法机关及审判等相关人员的形象可以在微博平台上得以重新塑造，在微博的促动下，诉讼制度将会越来越方便，越来越人性化，这必将改变人们谋求正义过程的传统工作方式，进一步促进公开、公平原则的实践与发扬。<br />
(作者：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培灼)</p>
<p>注释：<br />
  注释1：百度百科：<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567099.htm">http://baike.baidu.com/view/1567099.htm</a><br />
  注释2：百度百科：<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2399664.htm">http://baike.baidu.com/view/2399664.htm</a><br />
  注释3：百度百科：<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567099.htm">http://baike.baidu.com/view/1567099.ht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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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谁之“错”——郭美美事件透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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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3 Jun 2011 01:29:49 +0000</pubDate>
		<dc:creator>本站编辑</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学评论]]></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hxyh.org/liupeizhuo/?p=2232</guid>
		<description><![CDATA[一个漂亮的年轻女孩，拥有新浪微博认证，拥有名车，名包等众多奢侈品，如果她只是自己默默去把玩这些东西，而不是选择晒在微博上，那么，今天的一切都不会发生。 最初，这个事件是由微博认证争议引起的。且不说一个年轻女孩有如此多的奢侈品，仅以如此年纪便跻身总经理，且是与红十字有关的总经理，这不仅仅引起人们的嫉妒，更让人对此加以质疑。当红十字慈善组织在国内的声望已经可以用“不堪”来形容之际，这个叫郭美美BABY的女孩的新浪认证，让人们再次将目光聚集在红十字，同时也包括新浪的认证程序。 后来的发展基本在人们的预料之内，红十字、微博小秘书先后出面澄清，微博对认证进行了更正。不过，事件当然不会到此为止。郭美美背后的故事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人们需要真相，虽然这个过程显得有些八卦。 网友后来挖掘出更多的信息，包括红十字的领导，红十字会与商业机构的关系，甚至包括郭美美的相册。 事件还在继续，剧情还在发展， 在这一事件中，是是非非如此炫目，对对错错让人眼花，颇像一出反映中国当下现实的戏剧。 郭美美其实没有什么错，购买奢侈品并不是违法行为，将自己的富有于微博上炫耀也只是个人的一个生活态度。结合“微博”这一新媒体其本身在信息互动上的作用，以及当下的网络现状，这是很正常不过的事。打开QQ空间、各种博客，你会发现，女生们将自己的生活，自己所拥有的东西晒在网上，这样的事已非常普遍。郭美美的特别在于，她所拥有的，是许多人目前无法拥有甚至可能永远无法拥有的东西，有一个词正是为了形容这样的行为而产生——“炫富”。郭美美的钱从哪里来？这正是大家关注的问题。她不是公务人员，当然不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炫富本身也不是错，只是，在当前社会结构两极分化、贪腐之风盛行的情况下，炫富容易让人们产生太多的猜测，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猜测往往成为事实。 “错”分两种，一种是法律之错，需承担法律责任；一种是道义之错，需要承担道义的责备与良心的遣责。从目前的信息来看，这样两种“错”郭美美都算不上。她的所作所为，只是这个包括明暗规则的复杂社会里非常普通的现象。因为机制的不透明，权钱交易的存在，财富通过不健康的渠道进行分配，于是，在道德信仰普遍滑坡的情形下，她和她的微博成为一个照妖镜，镜子里隐约地被人看到穷富两极分化、贪腐、非营利机构不正当行为…… 如果整个肌体都出了问题，那么，反映在肌体上的某个小瑕疵甚至都是重大病症的征兆。 再反观“错”的定义，从另一种意义上，它可以分为这样两种：一是别人认为的“错”；另一种是自己认为的“错”。当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处处充斥法律与道义之错，人们会宁愿选择尊重自己的内心。]]></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一个漂亮的年轻女孩，拥有新浪微博认证，拥有名车，名包等众多奢侈品，如果她只是自己默默去把玩这些东西，而不是选择晒在微博上，那么，今天的一切都不会发生。</p>
<p>最初，这个事件是由微博认证争议引起的。且不说一个年轻女孩有如此多的奢侈品，仅以如此年纪便跻身总经理，且是与红十字有关的总经理，这不仅仅引起人们的嫉妒，更让人对此加以质疑。当红十字慈善组织在国内的声望已经可以用“不堪”来形容之际，这个叫郭美美BABY的女孩的新浪认证，让人们再次将目光聚集在红十字，同时也包括新浪的认证程序。<span id="more-2232"></span></p>
<p>后来的发展基本在人们的预料之内，红十字、微博小秘书先后出面澄清，微博对认证进行了更正。不过，事件当然不会到此为止。郭美美背后的故事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人们需要真相，虽然这个过程显得有些八卦。</p>
<p>网友后来挖掘出更多的信息，包括红十字的领导，红十字会与商业机构的关系，甚至包括郭美美的相册。</p>
<p>事件还在继续，剧情还在发展，</p>
<p>在这一事件中，是是非非如此炫目，对对错错让人眼花，颇像一出反映中国当下现实的戏剧。</p>
<p>郭美美其实没有什么错，购买奢侈品并不是违法行为，将自己的富有于微博上炫耀也只是个人的一个生活态度。结合“微博”这一新媒体其本身在信息互动上的作用，以及当下的网络现状，这是很正常不过的事。打开QQ空间、各种博客，你会发现，女生们将自己的生活，自己所拥有的东西晒在网上，这样的事已非常普遍。郭美美的特别在于，她所拥有的，是许多人目前无法拥有甚至可能永远无法拥有的东西，有一个词正是为了形容这样的行为而产生——“炫富”。郭美美的钱从哪里来？这正是大家关注的问题。她不是公务人员，当然不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炫富本身也不是错，只是，在当前社会结构两极分化、贪腐之风盛行的情况下，炫富容易让人们产生太多的猜测，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猜测往往成为事实。</p>
<p>“错”分两种，一种是法律之错，需承担法律责任；一种是道义之错，需要承担道义的责备与良心的遣责。从目前的信息来看，这样两种“错”郭美美都算不上。她的所作所为，只是这个包括明暗规则的复杂社会里非常普通的现象。因为机制的不透明，权钱交易的存在，财富通过不健康的渠道进行分配，于是，在道德信仰普遍滑坡的情形下，她和她的微博成为一个照妖镜，镜子里隐约地被人看到穷富两极分化、贪腐、非营利机构不正当行为……</p>
<p>如果整个肌体都出了问题，那么，反映在肌体上的某个小瑕疵甚至都是重大病症的征兆。</p>
<p>再反观“错”的定义，从另一种意义上，它可以分为这样两种：一是别人认为的“错”；另一种是自己认为的“错”。当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处处充斥法律与道义之错，人们会宁愿选择尊重自己的内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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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fw:commentRss>http://www.liupeizhuo.com/2011/06/23/%e8%b0%81%e4%b9%8b%e2%80%9c%e9%94%99%e2%80%9d%e2%80%94%e2%80%94%e9%83%ad%e7%be%8e%e7%be%8e%e4%ba%8b%e4%bb%b6%e9%80%8f%e8%a7%86/feed/</wfw:comment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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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演出服务合同的解除与违约</title>
		<link>http://www.liupeizhuo.com/2011/06/15/%e6%bc%94%e5%87%ba%e6%9c%8d%e5%8a%a1%e5%90%88%e5%90%8c%e7%9a%84%e8%a7%a3%e9%99%a4%e4%b8%8e%e8%bf%9d%e7%ba%a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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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5 Jun 2011 06:02:52 +0000</pubDate>
		<dc:creator>刘培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娱乐法律]]></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hxyh.org/liupeizhuo/?p=2209</guid>
		<description><![CDATA[本文刊载于《上海演艺》杂志（2011年第3期）“法眼看台”栏目。  案例： 某演出经纪公司（下称“演出公司”）与某公关公司（下称“公关公司”）签订了一份演出服务协议，约定由演出公司为某知名企业的活动提供现场演出服务。公关公司先期支付了一定的报酬，演出公司也开始了演出的彩排，并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在活动正式举行的前一周，公关公司以演出公司提供的节目达不到活动方要求为由，要求解除与演出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并拒绝支付其他款项。演出公司认为公关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余下的款项，并另行支付违约金。由于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这一案例涉及到演出服务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与违约行为认定的问题，容易产生争议的有下列问题： 1、 公关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2、 演出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有哪些权利可以向公关公司主张？ 律师解答： 1、演出服务合同是双方就一方为另一方或按另一方的要求提供演出服务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委托合同”，在本案中，公关公司一方为委托方，演出公司一方为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演出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规定了委托合同中委托方的任意解除权，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本案中，公关公司是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公关公司行使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单方解除权，并不构成违约，但是应承担因此给受托方演出公司造成的损失。 2、演出公司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方，为完成公关公司的委托事项，已经先期进行演出的排练，并产生了一定的费用，包括演员的费用、交通费等，这些均构成演出公司的损失，演出公司可以就这些损失向公关公司主张赔偿。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演出公司只要能够证明演出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演出公司，那么，演出公司有权要求公关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律师建议： 　　建议在类似的演出服务合同中，双方除了明确先期工作费用的计算标准外，再根据受托方的工作进度规定合同报酬，使合同报酬的计算能够依据双方规定的时间进度进行计算，减少争议。一旦委托方解除合同，受托方可以根据已完成的工作进度要求委托方支付报酬。]]></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本文刊载于《上海演艺》杂志（2011年第3期）“法眼看台”栏目。 </strong></p>
<p>案例：</p>
<p>某演出经纪公司（下称“演出公司”）与某公关公司（下称“公关公司”）签订了一份演出服务协议，约定由演出公司为某知名企业的活动提供现场演出服务。公关公司先期支付了一定的报酬，演出公司也开始了演出的彩排，并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在活动正式举行的前一周，公关公司以演出公司提供的节目达不到活动方要求为由，要求解除与演出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并拒绝支付其他款项。演出公司认为公关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余下的款项，并另行支付违约金。由于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这一案例涉及到演出服务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与违约行为认定的问题，容易产生争议的有下列问题：<span id="more-2209"></span></p>
<p>1、 公关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约？<br />
2、 演出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有哪些权利可以向公关公司主张？</p>
<p>律师解答：</p>
<p>1、演出服务合同是双方就一方为另一方或按另一方的要求提供演出服务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委托合同”，在本案中，公关公司一方为委托方，演出公司一方为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演出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规定了委托合同中委托方的任意解除权，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本案中，公关公司是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公关公司行使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单方解除权，并不构成违约，但是应承担因此给受托方演出公司造成的损失。<br />
2、演出公司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方，为完成公关公司的委托事项，已经先期进行演出的排练，并产生了一定的费用，包括演员的费用、交通费等，这些均构成演出公司的损失，演出公司可以就这些损失向公关公司主张赔偿。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演出公司只要能够证明演出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演出公司，那么，演出公司有权要求公关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p>
<p>律师建议：</p>
<p>　　建议在类似的演出服务合同中，双方除了明确先期工作费用的计算标准外，再根据受托方的工作进度规定合同报酬，使合同报酬的计算能够依据双方规定的时间进度进行计算，减少争议。一旦委托方解除合同，受托方可以根据已完成的工作进度要求委托方支付报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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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乡四的真实与被真实</title>
		<link>http://www.liupeizhuo.com/2011/05/27/%e4%b9%a1%e5%9b%9b%e7%9a%84%e7%9c%9f%e5%ae%9e%e4%b8%8e%e8%a2%ab%e7%9c%9f%e5%ae%9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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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7 May 2011 01:31:23 +0000</pubDate>
		<dc:creator>本站编辑</dc:creator>
				<category><![CDATA[日志随笔]]></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hxyh.org/liupeizhuo/?p=2235</guid>
		<description><![CDATA[本山传媒的“乡村爱情”系列电视剧我一直很喜欢看，不只是因为自己是东北人，也不只是因为从小就看赵本山的二人转、小品，更是因为电视剧中对东北农村现实生活的生动刻画，对于每一个从小在东北农村长大的人来说，那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真实。 在中国，至少在乡爱系列之前，还没有一部能够如此真实、全方位展现东北农村风貌的影视剧出现，这得益于赵本山本人的长期农村生活历练以及多年的舞台经验，也得益于剧中角色扮演者的生活经验积累。正如赵本山在采访时所说，”赵四“、”王老七“、”刘能“。。。在东北农村都能找到原型（原意如此）。 这话是实话，套用一句网络语言：每个东北的小乡村里，都有一个做豆腐的王老七。别的不知道，至少在我居住的村子里是有的。小时候没少吃这个乡亲做的豆腐，嫩汁四溢的豆腐，至今难忘。虽然像戏里农村企业办得那样红火的村子在东北并不是特别普遍，但也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了。电话、电脑进入农村的家庭，也不是新鲜的事情。 正是因为这部戏的主创班底中好多人有着丰富的东北农村生活经历，才使得这部戏很接地气，让人看得亲切，自然。 当然，在最新的乡四中我还是看到了有的情节仿佛是“被真实”了一样。最典型的一个桥段是：谢广坤因为抱了外孙子，办酒席，长贵为了维持与齐镇长的关系，向齐镇长示好，在未告知齐镇长的情况下，代齐镇长向谢广坤随礼1000元，齐镇长是谢家的亲戚，谢广坤很高兴的接了钱。不过后来，齐镇长知道了这个事情，还是打电话给谢广坤，让他把钱退回给长贵，并说“我是镇长，我不能给你钱，我不能助长歪门邪气”，谢广坤为这事气得不得了。 这个情节在我看来是严重脱离现实的。虽然演员们的表演很真实，但以我的生活经验，从东北农村的百姓间人情化的交往习惯出发，齐镇长把钱要回来的事不太可能发生，倒有可能谢家因为齐镇长官大，把钱送回去。因为齐镇长作为谢家的亲属，表达心意也是理所应当。他所说的歪门邪气，可能是觉得长贵这一举动有行贿之嫌，但是，最现实与符合常理的做法是，他自己把钱退给长贵。随礼后，把钱再要回来，这样的行为如果传播开来，对这个人的声誉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虽然镇长官不大，但总归是在官场混过，这个常识不会不知道。 乡四中这一情节的设计，不仅不符合如今官员在百姓中的形象，也不符合东北农村的人情交往现状。这一情节完全是为了制造矛盾，推动剧情来设计的。我不喜欢这个情节。]]></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本山传媒的“乡村爱情”系列电视剧我一直很喜欢看，不只是因为自己是东北人，也不只是因为从小就看赵本山的二人转、小品，更是因为电视剧中对东北农村现实生活的生动刻画，对于每一个从小在东北农村长大的人来说，那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真实。</p>
<p>在中国，至少在乡爱系列之前，还没有一部能够如此真实、全方位展现东北农村风貌的影视剧出现，这得益于赵本山本人的长期农村生活历练以及多年的舞台经验，也得益于剧中角色扮演者的生活经验积累。正如赵本山在采访时所说，”赵四“、”王老七“、”刘能“。。。在东北农村都能找到原型（原意如此）。<span id="more-2235"></span></p>
<p>这话是实话，套用一句网络语言：每个东北的小乡村里，都有一个做豆腐的王老七。别的不知道，至少在我居住的村子里是有的。小时候没少吃这个乡亲做的豆腐，嫩汁四溢的豆腐，至今难忘。虽然像戏里农村企业办得那样红火的村子在东北并不是特别普遍，但也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了。电话、电脑进入农村的家庭，也不是新鲜的事情。</p>
<p>正是因为这部戏的主创班底中好多人有着丰富的东北农村生活经历，才使得这部戏很接地气，让人看得亲切，自然。</p>
<p>当然，在最新的乡四中我还是看到了有的情节仿佛是“被真实”了一样。最典型的一个桥段是：谢广坤因为抱了外孙子，办酒席，长贵为了维持与齐镇长的关系，向齐镇长示好，在未告知齐镇长的情况下，代齐镇长向谢广坤随礼1000元，齐镇长是谢家的亲戚，谢广坤很高兴的接了钱。不过后来，齐镇长知道了这个事情，还是打电话给谢广坤，让他把钱退回给长贵，并说“我是镇长，我不能给你钱，我不能助长歪门邪气”，谢广坤为这事气得不得了。</p>
<p>这个情节在我看来是严重脱离现实的。虽然演员们的表演很真实，但以我的生活经验，从东北农村的百姓间人情化的交往习惯出发，齐镇长把钱要回来的事不太可能发生，倒有可能谢家因为齐镇长官大，把钱送回去。因为齐镇长作为谢家的亲属，表达心意也是理所应当。他所说的歪门邪气，可能是觉得长贵这一举动有行贿之嫌，但是，最现实与符合常理的做法是，他自己把钱退给长贵。随礼后，把钱再要回来，这样的行为如果传播开来，对这个人的声誉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虽然镇长官不大，但总归是在官场混过，这个常识不会不知道。</p>
<p>乡四中这一情节的设计，不仅不符合如今官员在百姓中的形象，也不符合东北农村的人情交往现状。这一情节完全是为了制造矛盾，推动剧情来设计的。我不喜欢这个情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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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食品安全与官员腐败的内在逻辑</title>
		<link>http://www.liupeizhuo.com/2011/05/24/%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4%b8%8e%e5%ae%98%e5%91%98%e8%85%90%e8%b4%a5%e7%9a%84%e5%86%85%e5%9c%a8%e9%80%bb%e8%be%9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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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4 May 2011 01:32:36 +0000</pubDate>
		<dc:creator>本站编辑</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学评论]]></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hxyh.org/liupeizhuo/?p=2237</guid>
		<description><![CDATA[中国老百姓目前最关注什么？如果说以前更关注“某某官员因腐败落马”这样大快人心的事，那么，现在又多了一样：食品安全。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国内每年因腐败落马的官员级别越来越高，贪腐数额也越来越大，腐败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近几年，每年都有省部级的高官落马。与此相对应的，是越来越多的官员把家人转移到国外，自己做起裸官，显然，这是针对政府打压腐败工作的一种应对措施。 不过现在，人们不只关注官员的腐败，更关注的是食品安全。 官员腐败，起因于官员的以权谋私，而食品安全事件，则起源于食品生产者的私心。这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体现了对法律的蔑视和私欲的无限膨胀。它们之间是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先是有了官员的腐败，然后是法律的不彰，接下来是道德底限与对公平正义期许的降低，最后是私欲至上，道德沦丧，而这又会直接导致新的贪腐行为的产生，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整个社会是一个由无数个体、家庭、机构组织等构成的有机体，政府是这一有机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最为重要与关键的部分。我相信，政府及官员的公正、廉洁对民众行为的方向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在现今社会，则体现为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食品安全危机的出现，一方面得益于媒体对社会事件的日益关注，另一方面则很可能是目前的腐败已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造成了实实在在的冲击。人们再无所畏惧，包括对基本道德信仰的践踏。 官员抵挡不住腐败的诱惑，食品生产者不在关心别人的健康，当每个人都不再遵守社会道德准则赋予其行业的基本规范，不再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完成自己的工作，于是，法律成为空文，危险无处不在。]]></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中国老百姓目前最关注什么？如果说以前更关注“某某官员因腐败落马”这样大快人心的事，那么，现在又多了一样：食品安全。</p>
<p>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国内每年因腐败落马的官员级别越来越高，贪腐数额也越来越大，腐败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近几年，每年都有省部级的高官落马。与此相对应的，是越来越多的官员把家人转移到国外，自己做起裸官，显然，这是针对政府打压腐败工作的一种应对措施。</p>
<p>不过现在，人们不只关注官员的腐败，更关注的是食品安全。<span id="more-2237"></span></p>
<p>官员腐败，起因于官员的以权谋私，而食品安全事件，则起源于食品生产者的私心。这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体现了对法律的蔑视和私欲的无限膨胀。它们之间是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先是有了官员的腐败，然后是法律的不彰，接下来是道德底限与对公平正义期许的降低，最后是私欲至上，道德沦丧，而这又会直接导致新的贪腐行为的产生，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p>
<p>整个社会是一个由无数个体、家庭、机构组织等构成的有机体，政府是这一有机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最为重要与关键的部分。我相信，政府及官员的公正、廉洁对民众行为的方向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在现今社会，则体现为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食品安全危机的出现，一方面得益于媒体对社会事件的日益关注，另一方面则很可能是目前的腐败已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造成了实实在在的冲击。人们再无所畏惧，包括对基本道德信仰的践踏。</p>
<p>官员抵挡不住腐败的诱惑，食品生产者不在关心别人的健康，当每个人都不再遵守社会道德准则赋予其行业的基本规范，不再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完成自己的工作，于是，法律成为空文，危险无处不在。</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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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柴静的演讲与郝劲松的身份</title>
		<link>http://www.liupeizhuo.com/2011/05/20/%e6%9f%b4%e9%9d%99%e7%9a%84%e6%bc%94%e8%ae%b2%e4%b8%8e%e9%83%9d%e5%8a%b2%e6%9d%be%e7%9a%84%e8%ba%ab%e4%bb%b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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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0 May 2011 06:48:03 +0000</pubDate>
		<dc:creator>本站编辑</dc:creator>
				<category><![CDATA[日志随笔]]></category>
		<category><![CDATA[柴静 演讲]]></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hxyh.org/liupeizhuo/?p=2200</guid>
		<description><![CDATA[我欣赏柴静，与她的演讲无关。 柴静是我比较欣赏的一位记者、电视人。和许多人一样，我是在非典时期认识这个勇敢的女孩的。后来，在老罗（罗永浩）的一些新闻中也见到了她，这更让我觉得，她是我们这个时代比较特别的一个记者。在主流新闻界，她的言论与行为让人觉得对真理坚持的可贵。 最近，柴静在某演讲比赛中获得特等奖的一个演讲视频在网络上流传，我的微博、邮箱中都收到了演讲视频的链接，在视频网站上，这个视频的点击数也很高。我看完了这个视频，对柴静凭这个演讲获得特等奖并不意外。柴静在演讲中以一种刻骨铭心的真实感打动了听众，平实的语言代替了华丽的词藻，平静的语调取代了高亢的抒情。演讲通过几个被采访者的故事，表达了演讲者所要主张的意见。演讲内容中，被采访者的身份从普通人到总理，显示了演讲者作为记者在业务上的广阔工作空间，这是实力的体现，并且，被采访者的话也直击听众的内心，这是人们在现实情境下最为关注与脆弱的部分。 不过有一点内容需要商榷的是，在柴静演讲里涉及郝劲松的内容中，柴静将郝劲松称为青年律师。这一点不符合真实情况。郝劲松是因为公益诉讼而为社会公众所知的，由于一些原因，媒体称其为律师，不过这一称谓后来引发争议，导致网络上出现了郝的身份之争。我在网上了解了一些文字，并且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上进行了查询，得出的结论是，郝劲松并不具备《律师法》中指称的律师身份。我目前看到的是，郝劲松本人也没有以律师身份为自己做宣传，从这方面来说，在郝劲松的身份之争中，媒体的误导起了很大的作用。 柴静在演讲中关于郝劲松身份的说法，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存在瑕疵的。虽然哪此，柴的演讲仍不失为一个好的演讲，而柴本人在设计演讲稿之前，由于之前媒体的影响，对这一事实没有及时纠正，这并非柴的故意，不应过度责备。 我反对利用郝的身份之争对其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进行否定，同时也反对因其在公益诉讼中对法治建设的作用而逃避对身份之争的讨论。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每一个个体都有可能对法治社会的建立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与个体的身份无关，与郝劲松是否具备律师身份无关。即使郝不具备律师身份，也不能否认其在公益诉讼中为他人树立的榜样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客观事实的严肃对待与甄别，也是法治建设的的应有之义。律师的身份取得及约束由《律师法》严格规定，这一点与“老师”有着区别。“老师”因为习惯及传统的关系，会存在多种语境中，即使一个人不在教育领域内工作，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教师资格”，但称呼某人为老师，并不会当然造成误解。但“律师”身份却与“老师”身分有着不同，这是当下现实所决定的。 我欣赏郝劲松，与他是否具有律师身份无关。]]></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欣赏柴静，与她的演讲无关。</p>
<p>柴静是我比较欣赏的一位记者、电视人。和许多人一样，我是在非典时期认识这个勇敢的女孩的。后来，在老罗（罗永浩）的一些新闻中也见到了她，这更让我觉得，她是我们这个时代比较特别的一个记者。在主流新闻界，她的言论与行为让人觉得对真理坚持的可贵。</p>
<p>最近，柴静在某演讲比赛中获得特等奖的一个演讲视频在网络上流传，我的微博、邮箱中都收到了演讲视频的链接，在视频网站上，这个视频的点击数也很高。我看完了这个视频，对柴静凭这个演讲获得特等奖并不意外。柴静在演讲中以一种刻骨铭心的真实感打动了听众，平实的语言代替了华丽的词藻，平静的语调取代了高亢的抒情。演讲通过几个被采访者的故事，表达了演讲者所要主张的意见。演讲内容中，被采访者的身份从普通人到总理，显示了演讲者作为记者在业务上的广阔工作空间，这是实力的体现，并且，被采访者的话也直击听众的内心，这是人们在现实情境下最为关注与脆弱的部分。<span id="more-2200"></span></p>
<p>不过有一点内容需要商榷的是，在柴静演讲里涉及郝劲松的内容中，柴静将郝劲松称为青年律师。这一点不符合真实情况。郝劲松是因为公益诉讼而为社会公众所知的，由于一些原因，媒体称其为律师，不过这一称谓后来引发争议，导致网络上出现了郝的身份之争。我在网上了解了一些文字，并且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上进行了查询，得出的结论是，郝劲松并不具备《律师法》中指称的律师身份。我目前看到的是，郝劲松本人也没有以律师身份为自己做宣传，从这方面来说，在郝劲松的身份之争中，媒体的误导起了很大的作用。</p>
<p>柴静在演讲中关于郝劲松身份的说法，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存在瑕疵的。虽然哪此，柴的演讲仍不失为一个好的演讲，而柴本人在设计演讲稿之前，由于之前媒体的影响，对这一事实没有及时纠正，这并非柴的故意，不应过度责备。</p>
<p>我反对利用郝的身份之争对其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进行否定，同时也反对因其在公益诉讼中对法治建设的作用而逃避对身份之争的讨论。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每一个个体都有可能对法治社会的建立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与个体的身份无关，与郝劲松是否具备律师身份无关。即使郝不具备律师身份，也不能否认其在公益诉讼中为他人树立的榜样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客观事实的严肃对待与甄别，也是法治建设的的应有之义。律师的身份取得及约束由《律师法》严格规定，这一点与“老师”有着区别。“老师”因为习惯及传统的关系，会存在多种语境中，即使一个人不在教育领域内工作，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教师资格”，但称呼某人为老师，并不会当然造成误解。但“律师”身份却与“老师”身分有着不同，这是当下现实所决定的。</p>
<p>我欣赏郝劲松，与他是否具有律师身份无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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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上海地铁保安扯伤乘客事件的两个启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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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8 May 2011 06:45:25 +0000</pubDate>
		<dc:creator>本站编辑</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学评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铁 保安 扯伤 乘客]]></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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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作为一名上海地铁的资深乘坐人，我想对发生在前天的上海地铁保安扯伤乘客的事件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在这一事件中，地铁保安及其所在的地铁营运公司与拒绝安检的乘客，两者之间谁应该对此事件负责？我认为，应当由前者承担责任。理由很简单，安检的初衷是地铁运营安全，乘客拒不安检，地铁保安有权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是这一措施应以不危害地铁运营安全与乘客人身安全为限。在这一事件中，地铁保安的行为与地铁安检的初衷相悖，以一种危险的行为去制止另一种可能的危险行为，这是不应该被社会正义所接受的。 除去对责任承担的争论，这一事件有这样两个启示： 一、执法力度不一会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法治社会的建设，不只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还需要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能够统一执法尺度，平等对待被执法的对象。上海地铁全面安检制度诞生于世博筹备期间，在世博会期间得到了全面贯彻，世博会结束后，虽然安检设备还在，保安还在，但是执法力度已严重下降，不同的地铁站台对安检的态度也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地铁乘客最深刻的体会便是，地铁安检已经变得可有可无，虽然个别站台仍然坚持严格的安检，但是，地铁安检执法力度不统一，大多数安检设备形同虚设，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这样情况下，地铁安检的突然严厉，对于地铁乘客来说，显然更有玩笑的意味。之前管得不严，为什么现在就严了？对别人不严，为什么对我就严了？正是这样现实导致这一事件的发生，并造成了流血的后果。 无论是去年胶州路的大火，还是这一次的地铁保安扯伤乘客的事件，都毫无疑问地表明，上海这座内地最大的城市离世博会上倡导的城市梦想还相距甚远。 二、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缺乏平衡的制度化管理将对市民带来伤害。 上海地铁的早高峰与晚高峰客流非常多，隐患很大，出于安全考虑，部分地铁车站采用限流的措施，这是一种以牺牲效率换安全的做法。很多地铁站在早高峰时只开放部分闸机，而赶着上班人们只能排着长队等待进站。在这种情况下，安检的严格施行无疑是一种雪上加霜的举动。所以，地铁6号线前不久出现了集体逃票的现象，这也是上班族的无奈之举。 安检、限流，这本该是惠民的安全措施，但是，由于交通、人口的内在矛盾，导致成为最不惠民的措施，成为城市化过程中制度泛滥的恶果。]]></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作为一名上海地铁的资深乘坐人，我想对发生在前天的上海地铁保安扯伤乘客的事件谈一点自己的看法。</p>
<p>在这一事件中，地铁保安及其所在的地铁营运公司与拒绝安检的乘客，两者之间谁应该对此事件负责？我认为，应当由前者承担责任。理由很简单，安检的初衷是地铁运营安全，乘客拒不安检，地铁保安有权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是这一措施应以不危害地铁运营安全与乘客人身安全为限。在这一事件中，地铁保安的行为与地铁安检的初衷相悖，以一种危险的行为去制止另一种可能的危险行为，这是不应该被社会正义所接受的。</p>
<p><span id="more-2198"></span>除去对责任承担的争论，这一事件有这样两个启示：</p>
<p>一、执法力度不一会将造成严重的后果。</p>
<p>法治社会的建设，不只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还需要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能够统一执法尺度，平等对待被执法的对象。上海地铁全面安检制度诞生于世博筹备期间，在世博会期间得到了全面贯彻，世博会结束后，虽然安检设备还在，保安还在，但是执法力度已严重下降，不同的地铁站台对安检的态度也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地铁乘客最深刻的体会便是，地铁安检已经变得可有可无，虽然个别站台仍然坚持严格的安检，但是，地铁安检执法力度不统一，大多数安检设备形同虚设，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这样情况下，地铁安检的突然严厉，对于地铁乘客来说，显然更有玩笑的意味。之前管得不严，为什么现在就严了？对别人不严，为什么对我就严了？正是这样现实导致这一事件的发生，并造成了流血的后果。</p>
<p>无论是去年胶州路的大火，还是这一次的地铁保安扯伤乘客的事件，都毫无疑问地表明，上海这座内地最大的城市离世博会上倡导的城市梦想还相距甚远。</p>
<p>二、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缺乏平衡的制度化管理将对市民带来伤害。</p>
<p>上海地铁的早高峰与晚高峰客流非常多，隐患很大，出于安全考虑，部分地铁车站采用限流的措施，这是一种以牺牲效率换安全的做法。很多地铁站在早高峰时只开放部分闸机，而赶着上班人们只能排着长队等待进站。在这种情况下，安检的严格施行无疑是一种雪上加霜的举动。所以，地铁6号线前不久出现了集体逃票的现象，这也是上班族的无奈之举。</p>
<p>安检、限流，这本该是惠民的安全措施，但是，由于交通、人口的内在矛盾，导致成为最不惠民的措施，成为城市化过程中制度泛滥的恶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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