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律’ 分类的存档

10月26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这一意见被媒体称为“限娱令”。“限娱令”的发布堪称今年中国文化传媒业的一个重大事件,这一事件与提出“文化体制改革“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相呼应,不禁让人对中国内地未来媒体的走向产生联想。一纸命令的发布,并不是一个简单孤立的事件,围绕这一事件,仍然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对于限娱令本身来说,它给人们带来的冲击还在人们容忍的范围内。毕竟,目前除了电视媒体,还有网络、微博等新媒体,这些新媒体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虽然网络是被阉割的,微博是经过过滤的,但娱乐节目与娱乐样式已经可以突破传统电视的约束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人们的视野。

2011年10月27日09:28 | 没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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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上海演艺》杂志(2011年第3期)“法眼看台”栏目。  案例: 某演出经纪公司(下称“演出公司”)与某公关公司(下称“公关公司”)签订了一份演出服务协议,约定由演出公司为某知名企业的活动提供现场演出服务。公关公司先期支付了一定的报酬,演出公司也开始了演出的彩排,并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在活动正式举行的前一周,公关公司以演出公司提供的节目达不到活动方要求为由,要求解除与演出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并拒绝支付其他款项。演出公司认为公关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余下的款项,并另行支付违约金。由于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这一案例涉及到演出服务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与违约行为认定的问题,容易产生争议的有下列问题:

2011年6月15日14:02 | 没有评论
分类: 娱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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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酒驾与郭敬明的抄袭完全不同,即使高晓松因酒驾被判处刑责,仍无法改变《同桌的你》在音乐史上的地位。我很欣赏高晓松的音乐才华,并且不会因酒驾的事而改变,客观地说,他在流行乐发展中的影响超过很多前辈级音乐人。 对于高晓松酒驾事件的处理,只要坚持依法处置,不因其为公众人物而枉法,也不因为其”第一人“的身份而加重刑责,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经得起社会公义天平的衡量。 在高晓松酒架新闻曝光后的24小时内,网上就出现了改编自《同桌的你》的歌词,里面是对高的讽刺与挖苦,在微博上,QQ上,这段歌词被很多人转发。对于篡改《同桌的你》歌词来讽刺高晓松的人,我只想说一句,放在40年前,您丫语录歌一定唱得特别好,如今不去唱红歌可惜了。

2011年5月17日09:34 | 没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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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上海演艺》杂志(2011年第2期)“法眼看台”栏目。  案例: 在2011年的央视春晚上,由旭日阳刚组合演唱的《春天里》打动了全国的亿万观众,实际上,早在央视春晚播出之前,由旭日阳刚组合翻唱这首歌曲的视频已经在网上被大家关注了很长时间。虽然这首歌的原唱及词曲作者是著名的音乐人汪峰,不过,直到旭日阳刚翻唱之后,才为更多人所熟悉。春晚之后,网络上有消息称原唱者汪峰已不再许可旭日阳刚继续翻唱这首歌曲,随后,在2011年2月11日,汪峰通过自己的博客发表相应文章,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了为何不再许可旭日阳刚翻唱这首歌曲的原因。汪峰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很多网友都对这一事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讨论得十分热闹。归结起来,这一事件主要涉及下列几个典型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2011年3月30日12:42 | 没有评论
分类: 娱乐法律

本文刊载于《上海演艺》杂志(2011年第1期)“法眼看台”栏目。 案例: 2010年年末,各省的卫视频道都在精心策划自己的跨年晚会。某省级卫视在事先的宣传中,将已经邀请到的明星的画面在节目中播放,其中包括一位国际知名的歌手。但是,在12月31日由该卫视举行的跨年演唱会上, 这位知名的国际级歌手却没出有出在当晚的舞台上。事后,据媒体新闻报道,该名歌手并没有参加当晚的演出,而该卫视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该名歌手及其团队单方违反合同的做法,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相关责任的追究,并向观众致歉。这一事件在2011年的第一天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从演出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这一事件主要涉及到了国际演出合同的违约及索赔。

2011年3月30日12:40 | 没有评论
分类: 娱乐法律

乐嘉的是随着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的走红而渐渐为公众所知的,他的公众形象也始终离不开《非诚勿扰》这一知名的相亲栏目。最近由他代言的珍爱网的广告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在我看来,这个举动非常具有风险。 风险一,易引起其他与珍爱网竞争的网站争议。《非诚勿扰》的嘉宾,除了来自珍爱网,还有百合网、世纪佳缘网等网站,而乐嘉作为节目的长期嘉宾,其形象早已与节目本身捆绑在一起。这一次他只为其中的珍爱网来代言,容易让人觉得《非诚勿扰》栏目在对等众多相亲网站上不够公平,虽然可能这只是乐嘉的个人行为;

2011年3月15日16:16 | 没有评论